保护经营者及买家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公平角逐行为
  对互联网不正当角逐说“不”
  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中国电商法》等法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禁止互联网不正当角逐行为规定(公开征求建议稿)》,对不真实宣传、恶意不兼容等行为进一步监管。业内人士表示,该建议稿将大力保护经营者及买家合法权益,有力规范市场公平角逐行为,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进步。
  禁止互联网不真实宣传
  “全脸激活胶原蛋白、提拉紧致淡纹”“成效巨明显”“坚持用一个月,就等于打一次热玛吉”……去年底,某网络主播曾在淘宝直播平台上这样宣传一款美容仪。然而,其中所言“热玛吉”是对皮肤起拉伸紧致成效的医美项目,在定价、功能、成效等方面皆与美容仪存在较大差异,在无事实依据状况下将两者进行对比,易误导买家。日前,上海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向该网红主播的关联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形式多样的互联网不真实宣传事件。譬如说话的艺术含混模糊,使得用户误购假冒产品;隐匿用户差评,或通过好评返现、返红包,增加商品评价页好评量;销售数据造假也频频发生。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石坡对本报记者说:“类似行为并不是新鲜事物,而是传统线下不正当角逐行为在互联网经营中的延伸,只不过借用网络范围的商业模式、技术方法或数据优势,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基于此,《禁止互联网不正当角逐行为规定(公开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在第二章“互联网角逐行为一般规范”、第三章“禁止借助技术方法推行妨碍干扰等不正当角逐行为”,与第四章“禁止借助技术方法推行其他互联网不正当角逐行为”对互联网世界里纷繁复杂的各种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了列举和归类。
  制止“二选一”行为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某头部网络企业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书》,对该公司滥用中国境内互联网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推行“二选一”行为,处以182亿元人民币罚款。
  同样在4月,某外卖平台也因推行“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同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据悉,企业与该平台为独家合作,佣金抽成18%,不签则为23%。企业一般选择抽成较低的选项,即独家合作,在此状况下再入驻其他平台就会遭到提升起送价格、屏蔽门店、流量沉底、修改配送范围等“惩戒”。
  解石坡讲解,此前的规制体系中,“二选一”是“反垄断法”下的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需要买家或上下游企业在经营者自己及其角逐对手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
  而基于“反不正当角逐法”规制,所有企业不论是不是为头部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都可能由于作出“二选一”行为,排除和限制对手竞争优势、进步潜力,形成相对于其他企业正当经营的不正当角逐,而遭到处罚。
  为制止滥用云数据、算法等方法侵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建议稿》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予以明确:经营者不能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产品下架等方法,降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买卖机会;不能通过限制买卖对象、销售地区或时间、参与营销等方法,影响其他经营者经营选择;不能借助技术方法,对买卖条件相同的买卖相他们不合理地提供不一样的买卖信息,侵害买卖相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买卖权等。
  引入第三方帮助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建议稿》第二十6、二十七条还授与市场监管部门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察看员帮助调查的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指出,从大环境来看,互联网不正当角逐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里,与日常的行为相比,更具隐蔽性,监管者很难采集足够有力的证据,且因为互联网技术先进性和互联网环境滞后性,断定不正当角逐行为存在专业性强和界限模糊问题,只依赖市场监管部门或难作出专业判断。
  解石坡觉得,从经营者角度来看,遭到调查的企业有提出正当理由抗辩的权利。如能证明其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就可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引入第三方帮助调查,“对经营者的角逐行为是不是有促进革新、提升效率、保护买家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事实上是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有益于提升调查评估的专业性,又有益于企业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因此有益于形成更好的监管规制和更公平的调查程序。“此前在执法过程中,监管机关也会就个案寻求第三方建议和帮助,但并未形成明确规范,这次明文写出,是一项具备积极意义的规范革新。”解石坡说。 (记者:王晶玥)
 来源:人民日报国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