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2日电 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日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维修有关税收政策。
上述五部门发布的公告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内(下称试点地区),对企业自公告推行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维修的货物推行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需要办理进口手续,以维修后货物的实质报验状况,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国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国外高桥保税区,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赞同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地区。
拓展上述维修业务的货物范围包含: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拟定的综合保税区修理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地区内拓展保税修理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地区内不能拓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不能通过维修方法拓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上述修理商品范围内的货物,维修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有关进口监管需要的允许内销,但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维修后应复运出境不能内销;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没办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能内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是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内进行维修的货物推行保税,海关按保税修理方法办理手续并推行监管。(记者 赵建华)
来源:中国新闻网